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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8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司徒镇欢欢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181民初5278号
案件名称5278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司徒镇欢欢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司徒镇欢欢百货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278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司徒镇欢欢百货商场,经营场所:丹阳市司徒镇新白鹤综合农贸市场2幢20、21、22、23、24号门市房。

经营者:臧俊莲,住丹阳市。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司徒镇欢欢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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