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9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浩立信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东路3002号万通大厦1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F。
法定代表人:李皓,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西玛国正商用表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0号楼5层10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H。
法定代表人:王力。
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浩立信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西玛国正商用表单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3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深圳市商标协会出具的可信时间戳取证报告显示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深圳市××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