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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军与台州市椒江道志家具厂、青岛辉腾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0民初735号
案件名称徐小军与台州市椒江道志家具厂、青岛辉腾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小军,台州市椒江道志家具厂,青岛辉腾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735号原告:徐小军,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道志家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新王村222号。

经营者:徐道志。

被告:青岛辉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蓝村镇贾戈庄村蓝王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綦君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军与被告台州市椒江道志家具厂、青岛辉腾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军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小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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