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427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X购物中心X层。
法定代表人:雷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通讯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街道X社区X路*号*楼。
经营者:林某,男,住址:深圳市福田区X村*栋X。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通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通讯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