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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302号
案件名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南安市仑苍登森水暖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302号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界塘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麟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登森水暖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17-139号。

经营者:周杰,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建五村周潭131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南安市仑苍登森水暖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2021年3月15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张宗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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