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542号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鸿铭心金街银苑商业街C栋304号。
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显才,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X,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南大街绫韵摄影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商业步行街**号。
经营者:韩业兰,女,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楼区南大街绫韵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
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钟楼区南大街绫韵摄影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