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初21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侹杰,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龙文区福瑞祥便利店,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梧桥村檀林社村道**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梧桥村檀林***号。
经营者:陈海宁。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龙文区福瑞祥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