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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晓东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2刑更2086号
案件名称谭晓东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谭晓东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086号罪犯谭晓东,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清英法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晓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7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谭晓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7月6日依法提讯了该犯,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晓东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7次;

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

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1分,其中2017年3月31日因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劳动任务,欠产7.41%被扣1分。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

社区矫正机构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于2017年4月11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好对谭晓东适用非监禁刑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于2017年4月25日出具了《出监罪犯评估》,建议将其列为一般帮教对象。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谭晓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晓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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