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660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N.法定代表人:曾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双营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建业西路**号首层。
注册号440681600415620。
经营者:袁晓江。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双营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