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258-2262号之一原告:江门市骏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高新区科苑东路1号3幢(自编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4。
法定代表人:周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辉,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满京华艺展中心八米概念灯饰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811、812、814栋艺展中心三期410号铺。
经营者:郑基发,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11G.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嘉里,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艾文凯迪网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中路6号16楼03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F。
法定代表人:陆杭民。
原告江门市骏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满京华艺展中心八米概念灯饰行、中山市艾文凯迪网络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43××××.X、ZL20133010××××.1、ZL20133010××××.2、ZL20153043××××.4、ZL20153043××××.6)五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2017年7月12日,江门市骏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本五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骏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骏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五案案件受理费合计250元,本院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合计12786.6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12661.6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孙 虹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欧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麦迪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