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658号原告:张小闺。
被告:河北魏龙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跃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小闺与被告河北魏龙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张小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闺撤回起诉。
6520元减半为3260元,由原告张小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