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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闺与河北魏龙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658号
案件名称张小闺与河北魏龙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小闺,河北魏龙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658号原告:张小闺。

被告:河北魏龙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跃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小闺与被告河北魏龙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张小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闺撤回起诉。

6520元减半为3260元,由原告张小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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