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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广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507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广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广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507号原告:孔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送郭路。

法定代表人:陶杏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广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人民路东段行政服务大厅三楼。

负责人:商凤祥,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广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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