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贺明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2民初88号
案件名称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贺明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贺明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初88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号天誉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徐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明华,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明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权利行使,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2534.12元,本院予以退还2509.12元。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