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28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楼。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四合源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冶山白云山路*号。
经营者:刘小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四合源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