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357号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工业园大维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64180567。
法定代表人:李晓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浦江韩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068386325F。
法定代表人:韩法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女,1979年2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韩冬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2017年7月21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