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624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皇安五金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黄权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强,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
被告:青岛海尔施特劳斯水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居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皇安五金制品厂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施特劳斯水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皇安五金制品厂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皇安五金制品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施特劳斯水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皇安五金制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