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694号原告:南建兵,男,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栋,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义志,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洽,女,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原告南建兵与被告张立洽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3月14日受理。
原告南建兵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立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建兵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建兵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建兵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