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初50号原告:孟文标,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唯品会(湖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浩。
原告孟文标因与被告唯品会(湖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孟文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文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文标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5元,减半收取2237.5元,由原告孟文标负担。
审 判 长 戴陈峰审 判 员 黄XX审 判 员 陈英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龙旭力书 记 员 何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