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100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文彬,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