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90号原告:李文平,男,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光电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中兴大道中。
负责人:潘振华,男,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法定代表人:潘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方,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文平与被告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光电门市部、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以其拟与被告协议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文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