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02民初3946号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P。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曹威,系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志恒,男,汉族,1993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45××××××××××××318。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志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