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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春雨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井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民初7387号
案件名称谷春雨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井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谷春雨;高井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7387号原告:谷春雨,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井龙,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淳隆,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春雨与被告高井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谷春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玲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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