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936号原告:高迪丰,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瑾,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佳彭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王沟镇孙集村。
法定代表人:焦银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伟,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迪丰与被告徐州佳彭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高迪丰于2017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高迪丰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佳彭电动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迪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3元,减半收取计676.5元,由原告高迪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