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1民初127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楼。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宇峰百货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八百桥金牛湖街道聚贤路。
经营者:黄景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雷,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案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宇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宇峰百货店停止对原告涉案第1469453号注册商标的侵害行为;
二、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宇峰百货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上述费用在1个月内支付给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帐号62×××97,户名刘龙也,开户行工行南京宁南支行),如果被告未如期履行,则另支付5000元违约金;
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南京市六合区宇峰百货店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