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20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乐之语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50号院1幢14号,注册号370502600608643。
经营者:程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区乐之语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