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213号原告:义乌市思程厨房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李启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亮朵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曾藏,执行董事。
被告:余姚市久淋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李益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义乌市思程厨房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亮朵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余姚市久淋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义乌市思程厨房用具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思程厨房用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义乌市思程厨房用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