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790号原告:李进,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永谊三路1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周丹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军峰,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诉被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