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2308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有限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PeterJ.Bragdon)。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儿,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姗源轩服装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梨川富怡花园****号铺。
经营者:符刚,男,汉族,1976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城姗源轩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城姗源轩服装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