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78号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西座14层。
法定代表人:汪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远,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翼姗,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伟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莱美路南侧协和工业区D区。
法定代表人:陈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俭,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曲,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伟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