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68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张翠通讯设备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翠。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张翠通讯设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施建国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