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923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WESIEWKIM(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伟伟,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伟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受理后,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