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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厦门尚洁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117号
案件名称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厦门尚洁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厦门尚洁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丰泽区培煌建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117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M。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尚洁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北路62号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A。

法定代表人:张天罡,经理。

被告:丰泽区培煌建材店,经营场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群星广场*号店。

经营者:林星辉,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瀑布公司”)、王子儒与被告厦门尚洁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洁公司”)、丰泽区培煌建材店(以下简称“培煌建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审 判 员  黄玮鹏人民陪审员  洪渊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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