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131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07212552A。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县天凝镇枫孤溪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天凝大街**号。
经营者:徐新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善县天凝镇枫孤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