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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廖日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0160号
案件名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廖日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廖日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160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日升,男,1997年1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日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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