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尚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鼎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梁宏丽。
委托代理人:东方晓,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尚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1民初6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广州尚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本案应由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2017)粤0111民初6383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的登记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田心东街,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