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991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高行,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徐同办公用品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徐同。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徐同办公用品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史 清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薛清华书 记 员 薛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