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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8刑更1171号
案件名称林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立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171号罪犯林立,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市,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家庭住址:福建省诏安县。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立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21日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5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1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闽西监狱干警张祎、郭翊到庭履行职务,罪犯林立到庭参加庭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8月累计考核分2881.5分,共兑现表扬五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00元。

另查明,福建省诏安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林立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罪犯林立的妻子沈来玉与闽西监狱签订了帮教协议书。

本院认为,罪犯林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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