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99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开元信誉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魏德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男,回族,1985年12月10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济阳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济阳县开元信誉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