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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曲阜市昌隆超市、曲阜昌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881民初1575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曲阜市昌隆超市、曲阜昌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曲阜市昌隆超市,曲阜昌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575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号。

注册号:320200400000918。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市昌隆超市。

经营场所:曲阜市息陬镇中国农业银行对面春城超市。

经营者:徐长龙。

被告:曲阜昌隆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息陬镇中国农业银行对面春城超市。

法定代表人:丁秋霞。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昌隆超市、曲阜昌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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