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672号原告:韩国乐金电子(亚洲)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葵涌昌路26-38号豪华工业大厦23楼B07室。
法定代表人:宋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伟,广州金鹏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正凯乐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科勒大道31号自编号006,注册号:440683000068825。
法定代表人:严继元。
原告韩国乐金电子(亚洲)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正凯乐鑫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23日、12月1日、2016年2月23日共签署三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将原告合法拥有的第12903313号、6329960号、10264955号、11053363号、11053405号、11053380号、12903327号注册商标以普通许可的形式有偿授权被告使用,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但并未向原告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诉请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43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16日为34615.91元),两项合计469615.91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商标许可合同纠纷,属于重大涉外案件,被告的主要营业地是在佛山市三水区,本案应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本院从2016年4月1日起,作为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五区内(含三水区)���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原告虽系在香港注册成立,但本案并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所规定的重大涉外因素存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综上,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五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正凯乐鑫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审查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正凯乐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