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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丹徒区辛丰镇欧家乐超市泽莹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终674号
案件名称67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丹徒区辛丰镇欧家乐超市泽莹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丹徒区辛丰镇欧家乐超市泽莹加盟店,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徒区辛丰镇欧家乐超市泽莹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于南村谏黄公路旁。

经营者:倪凌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龙,镇江市丹徒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峰,镇江市丹徒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丹徒区辛丰镇欧家乐超市泽莹加盟店(以下简称欧家乐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家乐超市以其与张裕公司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欧家乐超市申请撤回上诉,张裕公司亦表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欧家乐超市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诉讼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欧家乐超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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