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38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云阳镇源满烟酒店,经营场所:丹阳市利宝小区1号南侧商铺。
经营者:张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云阳镇源满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