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364号原告:王雪丹,女,汉族,1988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鑫同登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张定民。
原告王雪丹与被告中山市鑫同登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192719.6、名称“门花(M0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王雪丹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雪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