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雪丹与中山市鑫同登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364号
案件名称王雪丹与中山市鑫同登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雪丹,中山市鑫同登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364号原告:王雪丹,女,汉族,1988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鑫同登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张定民。

原告王雪丹与被告中山市鑫同登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192719.6、名称“门花(M0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王雪丹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雪丹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