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初2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川,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辉,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天鹰电子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开发南路143号(渤海湾楼下北5号)。
法定代表人:苑晓峰。
被告:朔州市朔城区民福东街新天鹰手机经销部,住所地朔州市民福东街北侧(朔州市农发行一层西侧)。
经营者:苑荣。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朔州市天鹰电子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朔州市朔城区民福东街新天鹰手机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