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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雪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0706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雪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赵雪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706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胜,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雪松,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雪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赵雪松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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