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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平与永康市金发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387号
案件名称谢小平与永康市金发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小平,永康市金发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387号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金发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周塘村姚家龙自然村1号3、5幢。

法定代表人:陈红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谢小平为与被告永康市金发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小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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