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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暖秋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8民初631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暖秋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暖秋眼镜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63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利民、郑计欣,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08000000965。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滕卫兴、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暖秋眼镜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方山下村(黄岩电子商务产业园内,托管01391),工商注册号:331003670154339。

经营者:刘蒙蒙,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为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台州市黄岩暖秋眼镜商行(以下简称暖秋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被告暖秋眼镜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眼镜;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删除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

二、被告暖秋眼镜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整;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送达副本材料,需公告送达,故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越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暖秋眼镜商行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7月7日,香港全可实业发展(国际)有限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3188667号“暴龙”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止。

2013年3月29日,该商标经续展注册至2023年7月6日。

2012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将第3188667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雅瑞公司。

2003年7月28日,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3192360号“BOLO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止。

2013年3月29日,该商标经续展注册至2023年7月27日。

2011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将第3192360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雅瑞公司。

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第10055201号‘BOL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认定原告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6)粤广广州第127165号公证书所附光盘截屏页面显示,登录“××”,在搜索栏中输入“台州市黄岩暖秋眼镜商行”,进入相关页面,点击“供应产品”中的“2016女款暴龙眼镜潮蝴蝶结时尚大框偏光镜墨镜BL2229一件代发”,显示“¥60¥55¥43”,总成交量为147副,选择“镜片颜色J42紫茶色”,数量为1,价格为60元;

“2016暴龙太阳镜女款偏光驾驶墨镜蛤蟆镜防紫外线BL2115一件代发”,显示“¥60¥55¥43”,总成交量为89副,选择“镜片颜色2115梦幻紫”,数量为1,价格为60元;

“一件代发2016暴龙太阳镜铝镁太阳镜男士偏光镜开车驾驶镜BL2282”,显示“¥70¥65¥60”,总成交量为204副,选择“镜片颜色2282黑框蓝腿绿片”,数量为1,价格为70元,点击“立即订购”,运费共计10元,货品总金额200元。

庭审中,当庭对原告提交的公证封存的实物进行拆封,内有3个眼镜盒,3个眼镜盒正面有“BOLON”的英文,眼镜盒内各有眼镜一副,说明书一份,眼镜布一片,票据一张。

眼镜外套透明塑料袋一个,印有“BOLON”和“暴龙”字样;

其中两副眼镜镜腿两边外侧均有“Bolon”字样,三幅眼镜右侧镜片上及右侧镜腿内侧均有“BOLON”字样;

眼镜布正面印有“BOLON”,说明书及票据上均印有“BOLON”及“暴龙”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暖秋眼镜商行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阿里巴巴网(××)是阿里巴巴公司开办的网站。

阿里巴巴公司在其公开发表的服务条款中载明:“阿里巴巴网站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的地点。

同时,阿里巴巴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不会且不能牵涉进交易各方的交易当中。

敬请注意,阿里巴巴不能控制或保证商贸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亦不能控制或保证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以及相关交易各方履行在贸易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的能力。

”、“您同意并承诺,‘您的资料’和您供在阿里巴巴网站上交易的任何‘物品’(泛指一切可供依法交易的、有形的或无形的、以各种形态存在的某种具体的物品,或某种权利或利益,或某种票据或证券,或某种服务或行为。

本协议中‘物品’一词均含此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者对该物品享有的物权,或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或隐私权、名誉权”、“对于您涉嫌违反承诺的行为对任意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您均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应确保阿里巴巴免责”。

阿里巴巴公司在公开发表的法律声明中载明:“本网站上关于阿里巴巴ALIBABA会员或他们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络信息,产品的描述和说明,相关图片、视讯等)的信息均由会员自行提供,会员依法应对其提供的任何信息承担全部责任。

阿里巴巴对此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或真实性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4年2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应阿里巴巴公司的申请,指派公证员现场监督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琼操作公证处的电脑,经搜索确认被控侵权的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

还查明,被告暖秋眼镜商行系涉案网店在××的注册人,成立于2016年3月23日,系个体经营户,经营者刘蒙蒙,经营范围为:利用互联网销售眼镜。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第3186667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第3192360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局(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文件、(2016)粤广广州第127165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部分截屏打印件、(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3844号公证书、(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949号公证书及截屏打印件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系第3188667号“暴龙”、第3192360号“BOLON”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雅瑞公司有权针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故其诉讼主体适格,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本案中,被告暖秋眼镜商行的太阳镜与第3188667号“暴龙”、第3192360号“BOLO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商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暴龙”、“BOLON”标识与原告第3188667号“暴龙”、第3192360号“BOLON”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一致。

被告暖秋眼镜商行未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或者获得了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故其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请求暖秋眼镜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暖秋眼镜商行的经营模式为招商代理批发、短期内累计销售数量较大、其经营规模、侵权性质、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维权费用支出,除了购买侵权实物,原告未提交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复印费、打印费发票,故本院对此予以酌情考虑。

原告已当庭确认被控侵权的商品链接已经被删除,并在庭审过程中撤回了要求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再裁判。

关于原告要求阿里巴巴公司与暖秋眼镜商行共同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作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事先提醒注意义务,事后也删除了相关侵权商品的链接,原告无证据显示阿里巴巴公司对暖秋眼镜商行的被诉侵权行为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故不构成帮助侵权,故原告针对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提出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市黄岩暖秋眼镜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台州市黄岩暖秋眼镜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台州市黄岩暖秋眼镜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公告案件所支付的费用65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1540元,被告台州市黄岩暖秋眼镜商行负担1760元。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台州市黄岩暖秋眼镜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交纳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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