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03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安信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竹叶山小区三期6栋1层1室商网。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经理。
被告: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怡乐药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498号。
负责人:杨建国,经理。
被告: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丝宝工业园正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安信康药业有限公司、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怡乐药店、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2.5元及邮寄费6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