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235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北9幢E001。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奇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268号1栋11层24号。
法定代表人:田野。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奇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