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120号之一原告:张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万林,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西井路13富民新苑1304。
法定代表人:罗荣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金指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号大街(东)105号1幢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斌,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宏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七号路6号东洲工业功能区第1幢。
法定代表人:许南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荣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涛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兴辉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金指码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宏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被告深圳市兴辉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林,被告深圳市兴辉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被告杭州金指码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斌,被告杭州宏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荣根到庭参加诉讼。
2017年7月10日,原告张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涛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
原告张涛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